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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可别傻傻分不清楚了!
  发布时间:2024-06-06 11:24:27 打印 字号: | |

  一些企业企图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逃避责任。


  律师表示,这不仅不会降低用工成本,还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老板可以不跟员工签劳动合同,但一定要签劳务合同,不用缴社保、不用付加班工资,如果你也想降低风险、控制成本,一定要看看这份劳务合同,有需要的老板点击下方链接……”记者近期注意到,一些账号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这些营销信息,误导读者。


  签订劳务合同可以降低用工成本?对此,有律师认为,现在有部分企业企图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心存侥幸,推卸责任。这不仅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自身也会因此承担更大责任。


签订劳务合同可以免责?


  2021年4月,刘师傅应聘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一家企业的焊工岗位,双方口头约定了试用期间的日薪,以实际用工天数计算薪酬。半月后,企业与刘师傅补签《劳务用工合同书》,约定工作内容、合同期限、工资待遇福利及违约条款等事项。


  同年12月,刘师傅在工作中不慎受伤,住院治疗一个月后康复。在工作中受伤,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这家企业却以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为由拒绝赔偿。企业方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存在劳动关系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必要条件,只有确认刘师傅与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才能进行后续的劳动维权。


  2022年1月,刘师傅申请劳动仲裁。同年2月,西固区仲裁委裁决,确认刘某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企业负有赔偿责任。


  企业不服仲裁结果,向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一份有刘师傅亲笔签字的《劳务用工合同书》,请求据此确认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名为劳务,但劳动关系的实质未改变


  “劳动”与“劳务”,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却涉及职工的合法权益。记者了解到,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待遇除了劳动报酬外,还包括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而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法院认为,刘师傅与企业所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劳务用工合同书》,但合同内容涵盖用人单位名称、住址和法定代表人及劳动者姓名、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试用期、培训、竞业禁止条款,并约定产生纠纷后由劳动仲裁机构裁决,符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


  此外,刘师傅从事的焊工工作属于该企业的业务组成部分,按月领取劳动报酬,服从企业工作分配,遵守工作制度,双方具有管理上、经济上的从属性,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最终,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刘师傅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企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今年5月6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企业并没有因为“劳务合同”推卸掉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认为,判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般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统一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逃避劳动关系的情况并不少见


  记者发现,在近期多地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中,企图以劳务关系逃避劳动关系的情况并不少见。


  例如陕西省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2023年3月,李某到某焦煤公司工作,公司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同年5月14日,李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多处受伤。仲裁委审理认为,虽然双方订立的是“劳务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实际建立的劳动关系,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有律师表示:“签订劳务合同,并不代表双方就是劳务关系。‘劳务’与‘劳动’频频成为劳动争议案件的焦点,实则是一些企业企图逃避法律责任。这种情况下,企业最终会自食其果,不仅不会降低用工成本,还须支付经济赔偿。”


  针对一些电商平台“推销”劳务合同模版的现象,有关人士呼吁净化网络环境,对于枉顾法律兜售此类“劳务合同”的不良商家和产品,应彻底下架。


来源:中国普法



 
责任编辑:淮北中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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