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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何种情况需要返还彩礼?
  发布时间:2024-03-15 09:41:18 打印 字号: | |







1.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周某与章某(女)系婚恋网站认识,相识两天后周某给付章某彩礼50000元,并签订《结婚协议》,约定周某一年之内带章某出国,如违约彩礼不予退还。章某多次向周某要求增加彩礼,双方产生矛盾解除婚约,章某拒绝退还彩礼。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结婚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应为无效,根据彩礼数额、实际使用情况、是否共同生活等,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一致协议,章某某返还周某某20000元。

法官说法:

彩礼作为传统习俗的一种,对于婚约有一定意义,并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扩充新的内涵。在现实情况中,有些家庭借彩礼炫耀攀比,将彩礼视为嫁娶的筹码,让彩礼金额节节走高,给婚姻增加沉重负担。爱情不是金钱交易,婚姻不可待价而沽,彩礼更不能坐地起价,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婚姻自由原则,攀比彩礼助长社会不良风气,人民法院将根据实际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厘清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


方某与刘某(女)相恋,两年内向刘某转账500多笔共计140多万元,单笔少则“1314”元,多则十几万元,分手后方某以撤销赠与为由,将刘某告上法庭。

法院查明双方恋爱期间有结婚意思表示,转账记录中的大额转账,如16万、10万等,可参照彩礼性质予以适当返还,酌情确定刘某应返还方某40万元。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情侣间赠送财物的事情并不少见。司法实践中,有特殊含义的小额转账,均属于维系恋爱目的之纯粹赠与,双方关系结束后一般不可撤销。但如果双方存在谈婚论嫁意思表示,且一方为另一方付出大额款项,明显超过其表达爱意的经济负担,这种赠与类似彩礼或嫁妆性质,若双方最终分道扬镳,可以要求适当返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3.合理确定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


张某与赵某(女)于2022年4月定亲。张某给付赵某父母定亲礼36600元;同年9月张某向赵某银行账户转账彩礼136600元。赵某等购置价值1120元的嫁妆并放置在张某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未举行结婚仪式。之后双方解除婚约,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张某起诉请求赵某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彩礼173200元。

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彩礼136600元,系张某以转账方式直接给付给赵某,应由赵某承担返还责任,扣除嫁妆后,酌定返还121820元;关于案涉定亲礼36600元,系赵某与其父母共同接收,应由赵某及其父母承担返还责任,酌定返还3294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国传统习俗,子女婚约一般由父母操办,彩礼的给付与接收也大都有父母参与。在实践中,一些父母除了现金转账,还会购置首饰、着装、黄金等,这些财物在传统意义上同样属于彩礼。因此,在婚约财产纠纷中,为尊重习俗,同时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承担主体,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4.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如何返还


刘某与朱某(女)2020年9月登记结婚。刘某于结婚当月向朱某银行账户转账一笔80万元并附言为“彩礼”,转账一笔26万元并附言为“五金”。后双方因筹备婚礼发生纠纷,于2020年11月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不到三个月。离婚后,刘某起诉请求朱某返还彩礼106万元。

法院根据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酌定返还彩礼80万元。


法官说法:
在传统习俗中,彩礼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和祝福,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缔结婚约关系,更重要的是为了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也就是说,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确定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虑因素。本案中,刘某与朱某结婚不到三个月便“闪离”,双方登记结婚后仍在筹备婚礼过程中,未长期共同生活,给付彩礼目的明显未全部实现,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5.共同生活未领证彩礼如何返还


张某与赵某(女)于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赵某收到张某彩礼款160000元。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张某起诉主张赵某返还80%彩礼,共计128000元。

法院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张某与赵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必然产生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不能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如仅因“无证”而要求彩礼接收方全部返还,则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来源:浙江天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淮北中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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