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龙图公司与龙图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恶意将他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字号抢先注册为商标使用,虽然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该商标性使用足以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侵犯在先的企业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仍然继续使用的,属侵权主观恶意明显,应承担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及赔偿相应损失的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淮北龙图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10日,系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淮北龙图公司于2009年—2021年期间注册取得“LONGTU及图”、“百腾及图”商标专用权。淮北龙图公司先后被认定为省、市科技型企业,“LONGTU及图”商标被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淮北龙图公司的系列产品在行业内有较高市场占有率及影响力。龙图宣城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11日,2015年至2019年期间先后申请注册“龙图”等九个商标,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上述商标损害了淮北龙图公司的在先字号权为由宣告无效。但龙图宣城公司仍然生产并销售标注“龙图节能铝材”字样的铝材。在龙图宣城公司上海市、苏州市的仓库、销售网点内存有大量带有“龙图节能铝材”字样的铝材,淮北市杜集区的在建工地亦发现龙图宣城公司生产的铝材。淮北龙图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日作出(2021)皖06民初149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龙图节能铝材(宣城)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相关了“龙图”商标;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并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龙图”字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淮北龙图铝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02100元。宣判后,淮北龙图公司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2022)皖民终158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龙图宣城公司陆续申请注册系列龙图商标,与淮北龙图公司的企业字号“龙图铝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龙图宣城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涛经营的上海某加工场与淮北龙图公司发生过代理业务关系,攀附“龙图铝材”企业字号的主观恶意较为明显,损害了淮北龙图公司在先企业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龙图宣城公司在自己的企业名称中使用“龙图节能铝材”字号,并且在其生产、销售的铝材产品标注“龙图节能铝材”字样的标识,构成擅自使用淮北龙图公司企业字号的混淆行为,误导他人认为其与淮北龙图公司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综合考虑淮北龙图公司企业字号的知名度,龙图宣城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及分布区域、主观意图等因素,法院判决:龙图宣城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龙图”等九个商标,5日内变更公司名称,赔偿经济损失400万元及合理费用20万元。
【典型意义】
企业名称不仅反映了企业文化、股东们的发展愿景,是一家企业区别于其他经营主体的重要标识。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更是企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长期经营、使用的结果,凝聚着企业的心血,蕴含着丰富的价值。企业字号本质上属于一种财产权益,现实中,部分经营者为了攀附知名品牌的商誉,利用商标和字号功能的相似性,将在先使用而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予以使用,引起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从而攫取不正当利益。倘若主观上具有攀附注册商标商誉的恶意,客观上足以造成市场混淆,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为淮北地区近年来涉案标的最大的知识产权纠纷,一审判决作出后,龙图宣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后龙图宣城公司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本案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标准适用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也是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来源:淮北中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