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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山区人民法院:庭前调解化纠纷 当场履行促人和
  发布时间:2023-05-04 16:25:30 打印 字号: | |

近日,相山区人民法院凤凰山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当场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当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高效、妥善化解了原、被告之间的矛盾,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案情回顾】

原告淮北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签订《起重设备租赁合同》,双方就物料提升机使用地、使用单位、租赁数量、使用费计算、进出场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同时就实际使用不满四个月按照四个月计算及被告违约行为等做了详细的约定。合同签订后,淮北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6日开始设备安装,2021年6月30日完成设备拆卸,拆卸当天安徽省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向淮北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1万元,之后未再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相山区法院。

【法院调解】

相山区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在开庭前翻阅案件相关材料,并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陈述,全面了解了案件情况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法官本着民事案件“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理念,从法理、情理的角度释法说理。在承办法官耐心、诚心、精心、真心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主动达成一致协议,安徽省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当场现金交付租赁费2万元,违约金5000元,合计2.5万元。淮北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就本案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至此,双方当事人就此案结事了。

近年来,相山区法院始终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持续深化落实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拓宽调解思路、创新调解方法,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定分止争。下一步,相山区法院将立足审判主责主业,不断加大调解力度,全面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让群众切实感受到“省时、省钱、省力、省心”的司法服务。



来源:相山区法院


 
责任编辑:淮北中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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