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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丈夫向“第三者”转账,妻子起诉追回
  发布时间:2022-12-02 15:15:00 打印 字号: | |
夫妻之间彼此忠诚是最基本的义务。一方婚内出轨,还会伴随着向第三者赠与财产的情形,这不但伤害了夫妻感情,亦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由此会引发原配与第三者的财产争夺战。近日,市中院审结了一起类似的赠与合同纠纷。


安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20164月起,丈夫王某与殷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王某以微信发红包、转账的方式给付殷某钱款累积310000元。安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殷某返还王某所赠与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和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殷某长期保持婚外恋情关系,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殷某,且并非因家庭生活需要,其赠与行为也损害了安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共有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分割。本案中,王某与安某的财产并无特别约定,应认定为双方对夫妻财产具有共有关系,故安某对王某赠与殷某的财物具有完全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安某关于确认王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及要求殷某返还赠与款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予以支持。
殷某不服一审判决,以王某为家庭付出更多,王某赠与行为未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等理由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不介入他人的合法婚姻,既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民个人层面价值准则的要求。本案中,王某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殷某的行为严重损害夫妻一方的财产权益,此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有悖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因此,王某对殷某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殷某应当承担返还赠与财产的责任。(淮北中院民二庭供稿)



 
责任编辑:淮北中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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