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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专栏】未偿还借款 执行公积金
  发布时间:2022-08-24 09:05:43 打印 字号: | |
公积金是按照规定储存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储金,除专项用于住房消费外,一般不能提取,但公积金不能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法外之地”,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法院可以强制提取。近日,烈山区法院以强制提取的方式,成功提取被执行人赵某的公积金近十万元。


2018年,被执行人赵某向申请执行人钱某借款三十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赵某未能偿还该笔借款,而且赵某又因职务犯罪被判刑,钱某经过综合考虑后决定提诉讼。后因赵某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钱某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案件承办人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赵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及时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仅控制少量存款。承办人得知赵某之前在某单位工作,现因职务犯罪被判刑,那么赵某必被单位开除,其名下公积金符合强制提取的条件。承办人调取了赵某被判刑及被开除的相关证据材料后,依法强制提取了赵某的全部公积金近十万元,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钱某的借款。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中答复,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事由的情况下,可以对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本案中,被执行人赵某已被判刑、开除,已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已经符合提取条件,故法院依法强制提取了赵某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此次强制提取,为本案的顺利执结奠定坚实基础。烈山区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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