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所有栏目
法院概况 [管]
|--法院介绍
|--法院领导
|--审判委员会
|--下辖法院
|--联系我们
|--来院路线
新闻中心 [管]
|--中院新闻
|--基层新闻
|--图片新闻
|--媒体聚焦
法院公告 [管]
|--开庭公告
|--执行公告
诉讼指南 [管]
|--立案条件
|--申请再审、申诉条件及要求
|--诉讼文书样式
|--诉讼费用标准
|--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条件和程序
|--诉讼风险提示
|--可供选择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审务公开 [管]
|--审判业务文件
|--参考性案例
|--人民陪审员名册
|--特邀调解组织
|--特邀调解员名册
|--鉴定评估拍卖入选机构
|--财务公开
执行公开 [管]
|--执行指南
|--常用执行文书
|--执行当事人权利义务
|--执行文书公告送达
|--执行曝光台
廉政建设 [管]
|--廉政文化
|--廉政制度
|--廉政举报
|--举报电话
|--党建工作
法院文化 [管]
|--文化活动
|--理论探讨
|--法官风采
|--法院视频
|--专题活动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法院公告
诉讼指南
审务公开
执行公开
廉政建设
法院文化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中院新闻
【“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专栏】未偿还借款 执行公积金
发布时间:2022-08-24 09:05:43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公积金是按照规定储存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储金,除专项用于住房消费外,一般不能提取,但公积金不能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
“法外之地”,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法院可以强制提取。近日,烈山区法院以强制提取的方式,成功提取被执行人赵某的公积金近十万元。
2018年,被执行人赵某向申请执行人钱某借款三十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赵某未能偿还该笔借款,而且赵某又因职务犯罪被判刑,钱某经过综合考虑后决定提
起
诉讼。后因赵某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钱某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案件承办人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赵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及时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仅控制少量存款。承办人得知赵某之前在某单位工作,现因职务犯罪被判刑,那么赵某必被单位开除,其名下公积金符合强制提取的条件。承办人调取了赵某被判刑及被开除的相关证据材料后,依法强制提取了赵某的全部公积金近十万元,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钱某的借款。
2013年,
最高人民法院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中答复,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
24条规定事由的情况下,可以对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
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本案中,被执行人赵某已被判刑、开除,已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已经符合提取条件,故法院依法强制提取了赵某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此次强制提取,为本案的顺利执结奠定坚实基础。
(
烈山区法院供稿
)
责任编辑:淮北中院网
联系我们
地址: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