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行程序。这就是我们口中常说的申请执行,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向法院提交了执行申请书就完事了,殊不知有时还需要申请人自己提供财产线索。也有很多当事人官司打赢了却拿不到钱,就理所当然认定是执行人员不作为,殊不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依法穷尽一切强制措施后最终还是无法执行,执行人员也无可奈何。这种情况,就是“执行不能”。
“基本解决执行难”所针对的“执行难”是指由于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有关方面拒不协助执行、执行机制不顺畅和执行人员自身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拖延执行等原因,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通过规范执行行为、完善财产查控、加强信用惩戒等措施,能够解决上述原因导致的“执行难”。但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并不意味着对所有案件都能成功执行。因为实践中存在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客观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这是当事人正常商业风险、市场交易风险的体现,法院也无法解决,这在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是一样的,属于“执行不能”,不应归属“执行难”范畴。“执行不能”现象不能简单归咎于法院执行人员不作为、难作为,它是当事人民事行为本身蕴含的交易风险,也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律风险。
张某与祖某雪于2017年2月初经媒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交往后,双方和父母均比较满意,张某于2017年6月中旬提出订婚请求,双方经协商后,张某为祖某雪购买了钻石戒指、铂金手链、铂金项链各一件。 2017年6月17日,张某将66000元彩礼交给祖某雪和其母王某真,另给三桌订婚宴所需的3000元。张某与祖某雪协商结婚事宜时,产生分歧和矛盾后分手。张某要求退回彩礼未果,诉至法院。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祖某雪、王某真返还张某彩礼66000元。
因祖某雪、王某真未履行返还义务,2018年1月15日,张某申请强制执行。杜集区法院执行局受理后对两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两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员依法将两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2月26日,执行员顾婷婷到被执行人家中调查,两被执行人均不在,家中长期无人居住,仅有一些家用电器。3月15日,执行员再次前往被执行人家中查找,仍未发现两被执行人下落。经了解,两被执行人在医院住院,执行员随即赶往医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祖某雪患有精神分裂症,王某真患有尿毒症,并且于2008年做过肾脏切除手术,有医院出具证明材料。4月2日,执行员向村委会了解两被执行人家庭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王某真丈夫于2005年过世,自身因病无法从事体力劳动,其女祖某雪因精神分裂症无工作,家庭贫困确无履行能力,且两被执行人身体状况无法适用强制措施,案件已无执行可能。无奈之下,执行员顾婷婷多次做申请人张某的思想工作,最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结束。
生效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返还彩礼款是王某真、祖某雪应尽义务。但执行员在执行该案时,经查没有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王某真患有尿毒症、祖某雪患有精神分裂症,该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法、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