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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也挡不住烈山区法院执行的步伐
  发布时间:2020-02-12 10:59:54 打印 字号: | |

2月10日下午,烈山区法院执行局对被执行人安徽某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经济开发区龙湖工业园内6910.26平方米厂房及28379.4平方米的土地等全部地面附属物进行了整体查封,为中国银行淮北分行申请执行安徽某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奠定了基础

安徽某电气公司因经营需要,于2015年11月4日向中国银行淮北分行借款350万元,借款期限1年,安徽某电气有限公司用其所有的位于龙湖工业项目区内厂房及土地进行了抵押,借款到期后,该公司无力偿还借款,中国银行淮北分行依据借款合同约定遂向淮北仲裁委申请仲裁,淮北仲裁委于去年9月3日作出了(2018)淮仲字第7号裁决书,裁决安徽某电气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淮北分行支付借款本息合计307万余元。在案件执行期间,烈山区法院通过总对总和点对点司法查控系统及线下对被执行人安徽某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安徽某电气有限公司除抵押的6910.26平方米厂房及28379.40平方米的土地外,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为了维护金融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局干警在重疫情期间义无反顾,立即对其所有的房产、土地进行了查封,为下一步评估、拍卖做好准备。

近年来,烈山区法院对于涉金融案件始终放在执行工作的重心,在执行过程中穷尽一切措施、用尽一切手段、想尽一切办法去化解金融案件,达到了“清收一案、威慑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金融风险,为构建诚信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文/徐中明  /王阳)

 
责任编辑:淮北中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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