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淮北中院立案庭
标题 | 王松诉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案 |
一审、二审法院、案号和裁判时间 | 一审: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603民初1503号;2017年5月11日。 二审: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6民终979号;2017年12月21日。 |
审判委员会讨论情况 | |
主管副院长审核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推荐理由:在建筑工程领域中,项目部负责人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以公司或项目部名义借款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越来越频繁。审理此类案件首先应当明确项目部及其负责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项目部是否为公司设立或项目部负责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等都会影响审理结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认定了金地御景项目部与富煌钢构公司系承包合作关系且项目部负责人的行为亦不构成表见代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本案对日后该类型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单位盖章: 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