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明传《关于统一编制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通知》(皖法明传〔2019〕340号)文件规定,我院决定开展破产案件二级管理人的名册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 管理人申报条件
本次报名机构为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破产清算或具有破产重组工作经验的管理公司,且以上机构为我院辖区内注册(含外省市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本次申报只编制机构管理人,暂不编制个人管理人,不接受联合申报。申报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机构或具有破产重组工作经验的管理公司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规定的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 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三、 各申请机构申请编入破产案件二级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入册申报书;
(二) 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办公场所的证明;
(四) 关于执业年限、业务收入的证明;
(五) 执业人员基本情况及其执业资格证书;
(六) 从事破产案件人员及其相关证明;
(七) 机构办理企业破产案件一览表及裁判文书、委托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八)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注册资金、执业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分支机构责任的证明等;
(九) 行业自律组织的评价及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十) 获得表彰、奖励或其他能体现机构作为管理人水平的情况证明;
(十一) 廉政、诚信执业承诺书;
(十二) 其他有关材料。
四、 管理人评分程序
根据各机构执业年限、机构规模、执业业绩、执业经验、行业自律组织的评价、获得表彰、奖励或其他能体现机构作为管理水平的表彰进行综合打分,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名,由我院编制破产案件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从中评出十二家初审入围名单,确定初审入围名单报省高院,省高院评审委员会对中院的评审情况进行评查后,将管理人初审名册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进行公示,我院评审委员会调查处理公示期间的各种异议、信访、举报,处理结束后,将正式入册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告,并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五、管理人评分标准:
1、执业年限5%;
2、机构规模20%(机构人员数和办公场地面积各占10%);
3、执业业绩15%;
4、执业经验(近三年办理破产案件情况)40%;
5、行业自律组织的评价10%;
6、获得表彰、奖励或其他能体现机构作为管理人水平的证明10%;
由我院编制破产案件评审委员会评分。
六、提交材料起止时间:
提交报名材料的时间为 2019年12 月 9 日起至2019年 12月 30日止,逾期不予接收材料。上述所有材料均需装订成册,一式七份。
七、材料送交地址:
申报机构需将材料送交至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司法鉴定管理中心摇号室。提交申报材料时请携带原件由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中心负责审核。
提示:执业人员、办公场所、责任能力、机构规模等相关材料以2019年11月30日的现状进行填写;从事过破产案件人员数和办理破产案件数填写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的总数。
联系人:黄娟
电 话:0561-3079609
手机号码:18156161278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录报名申请书》
机构名称 | |||
单位住所地 | |||
法定代表人 | 手机号码 | ||
身份证号码 | 邮 箱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组织机构代码 | 座 机 | ||
机构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万元) | |
机构人员总数 | 执业资格 人数 | ||
上年度纳税情况 | |||
机构近三年的业务业绩能力综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