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申请再审
一、民事案件申请再审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案外人,也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指十人以上)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受理、审查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执行。
二、申请再审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再审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超过六个月的,应告知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法律文书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法律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三、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以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3)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事由;有多项法定事由的,应逐项列明;
(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
(5)申请再审法定事由以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6)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7)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9)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案外人为再审申请人,涉案当事人为被申请人,其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再审申请书中不得有下列内容
再审申请书中不得含有人格侮辱、人身攻击等内容。如有相关易引起矛盾激化言辞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再审申请人,并告知其改正。
五、申请再审材料
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
(1)再审申请书正本一份,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2)送达地址确认书正本一份;
(3)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各一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应提交有其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其中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提交法律服务所函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工作关系证明;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必须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函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5)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6)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7)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一般使用A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同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
六、申请再审不予受理几种情形
(1)人民法院按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或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
(3)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属以下三种情形(即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又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七、申请再审审查
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再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
在审查申请再审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也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提出再审申请一并审查。
八、申请再审效力
当事人提出申请再审本身不能引起再审程序,它只是审判监督程序材料来源之一。只有符合法定再审条件,人民法院才会作出再审裁定。因此,申请再审不影响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效力,即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
行政案件申请再审
一、行政案件申请再审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二、申请再审期限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行政再审申请书
当事人提出行政案件再审申请应当提交行政再审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生效裁判文书法院名称、案由、案号,具体申请请求及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受理申请再审的法院名称,申诉人,递交申诉书的日期。
四、申请再审材料
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行政再审申请书一式三份;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一式三份;
(3)证据材料。
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五、申请再审的效力
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再审本身不能引起再审程序,它只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之一。只有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才会作出再审的决定。因此,申请再审不影响生效判决、裁定效力,即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六、检察监督的相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刑事案件申诉
一、刑事案件申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也可提出申诉;申诉不影响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刑事申诉期限
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受理法院
刑事案件申诉,一般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未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而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到该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
四、刑事申诉状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刑事申诉状。申诉状应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原审法院的名称、案由及案号,申诉事项,申诉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受理申诉的法院名称,申诉人签名或盖章,递交申诉状的日期。
五、申诉材料
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诉,应提交以下材料:
(1)刑事申诉状一式三份;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一式三份,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一式三份;
(3)证据材料一份。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六、刑事申诉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形
(1)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一般不予受理。
(2)申诉人仅就附带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受理。
(3)对不符合法定申诉主体资格的,不予受理。
(4)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5)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申诉人仍不服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七、申诉的审查
人民法院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未经原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案件,申诉人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属越级申诉。对越级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函转下级人民法院处理。
案经原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复查及驳回申诉后,可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接访。
八、申诉效力
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本身不能引起再审程序,它只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之一。只有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才会作出再审的决定。因此,申诉不影响生效判决、裁定效力,即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