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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集区法院:妥善化解一起跨度10余年的劳动争议案件
作者:武啸伟 宋兴彬  发布时间:2017-06-21 10:31:2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劳动争议案,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一起始自2000年,先后历经5次仲裁、3次判决的劳动争议案件得以妥善化解。

被告李某为原告某省属事业单位的员工,双方于1992年7月签订了十年期的劳动合同,2000年5月该单位以李某旷工为由将其除名。在法院终审判决撤销该单位对李某的除名决定后,单位对李某的除名决定予以撤销,但劳动关系的恢复须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李某在请求恢复其劳动关系,与单位多次协商未果后,于2007年10月、2011年9月先后两次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裁决:李某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该单位应与李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李某生活费、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因主管部门对关于恢复李某劳动关系及事业单位编制的请示没有答复,该用人单位于2013年4月通过公证机构在杜集区法院向李某送达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但李某以未恢复其事业编制为由,不到单位上班。2014年4月,李某再次提出仲裁申请,仲裁结果为:用人单位支付李某2012年5月至2016年9月工资,并补交社会保险费用。该单位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既然法院终审判决已经撤销原告对被告的除名决定,说明当初的除名处理错误,且原告已实际撤销除名。原告虽数次请示恢复李某的劳动关系及事业编制,但一直未能解决,过错在先,李某未上班是有原因的。但鉴于李某未上班,没有劳动付出的实际情况,原告支付李某工资数额应参照安徽省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有为李某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遂依法判决原告用人单位支付被告李某自2012年5月至2016年9月的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和数额为被告李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淮北中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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