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可以调解民事纠纷和刑事自诉纠纷。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设有司法所的,可以调解民事纠纷和刑事自诉纠纷。
三、各企事业单位、各级工会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可以调解民事纠纷和刑事自诉纠纷。
四、公安机关各派出所,可以调解人身损害赔偿类侵权民事纠纷和刑事自诉纠纷。
五、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可以调解交通事故纠纷。
六、各行业性团体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如消费者协会等),可以调解相关行业领域内的民商事纠纷。
七、因劳动人事争议发生的纠纷,应先行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民商事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应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